環保署函-預告訂定「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」草案

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

發文字號:環署空字第1091203153號

主  旨:預告訂定「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」草案。

依  據: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訂定機關:行政院環境保護署。

二、訂定依據: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。

三、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(網址:https://gazette.nat.gov.tw/egFront/)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(https://join.gov.tw/policies/)。

四、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
 (一)  承辦單位: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處。

 (二)  地址: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。

 (三)  電話:(02)23712121分機6410。

 (四)  傳真:(02)23113185。

 (五)  電子郵件:yhhsiehyh@epa.gov.tw。

署  長 張子敬

「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」草案( 請參見PDF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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