環保署函-預告修正「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辦法」第10條草案

  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

   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

    發文字號:環署空字第11111025938號

    主  旨:預告修正「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辦法」第10條草案。

    依         據: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地154條第1項。

    公告事項:

    一、修正機關:行政院環境保護署。

    二、修正依據: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10條。

    三、修正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(網址:https://gazette.nat.gov.tw/egFront/)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(https://join.gov.tw/policies/)。

    四、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
     (一)  承辦單位: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處。

     (二)  地址: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。

     (三)  電話:(02)23712121分機6403。

     (四)  傳真:(02)23113185。

     (五)  電子郵件:yhhsiehyh@epa.gov.tw。

    署  長 張子敬

    「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辦法」第10條草案( 請參見PDF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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