環保署函-預告訂定「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」草案
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
發文字號:環署空字第1091203153號
主 旨:預告訂定「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」草案。
依 據: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訂定機關:行政院環境保護署。
二、訂定依據: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。
三、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(網址:https://gazette.nat.gov.tw/egFront/)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(https://join.gov.tw/policies/)。
四、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 承辦單位: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處。
(二) 地址: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。
(三) 電話:(02)23712121分機6410。
(四) 傳真:(02)23113185。
(五) 電子郵件:yhhsiehyh@epa.gov.tw。
署 長 張子敬
「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」草案( 請參見PDF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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